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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最高罚50万元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环保局获悉,于2008年8月20日在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在成都开始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该条例称,国家将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 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根据该办法内容,国家鼓励方便、快捷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服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该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由市级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最高将面临责令停业、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万元的处罚。

据该条例,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其中,成都市、内江市将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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