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TAPP
DOIT数据智能产业媒体与服务平台
立即打开
DOITAPP
DOIT数据智能产业媒体与服务平台
立即打开

腾讯系电商“围攻”天猫格兰仕加入诉讼 聘用律所与京东为同一个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最高法关于京东起诉天猫案管辖异议裁定书,将电商巨头的“二选一”诉讼之争引入公众视野。

不过,该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11月5日,更有媒体曝出京东、拼多多、唯品会已于今年9月先后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准许拼多多、唯品会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而与天猫结怨的家电商格兰仕,也于5日发布声明,称其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获立案。

记者近日从权威渠道获得的诉讼材料显示,腾讯系三大电商京东、拼多多、唯品会申请加入诉讼的理由完全相同,语言表述高度一致;京东与拼多多在申请加入诉讼的申请书中,也均把格兰仕作为被“二选一”的例证。记者还获悉,代理格兰仕起诉的律所,与京东所聘系同一家。

这场引起广泛关注的电商“二选一”诉讼大战,引起多名专家、学者关注。《电商法》起草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表示,“二选一”是否违法,除了考察签约双方本身是否自愿和存在强迫行为外,还要重点考察对消费者即用户的福利影响。

坊间论战正酣,1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文表示,“将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格兰仕起诉后,仍在天猫搞双11促销

(图片来源:网络)

11月5日上午,格兰仕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已于10月28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11月4日获得立案。

“匹马立高台,单枪挑乌云。”在声明的最后,格兰仕“秀”了一把诗词。事实上,格兰仕并非单枪匹马,在此之前,京东起诉天猫案因最高法公布的管辖异议裁定书而引起公众关注。

最高法裁定书显示,原告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猫案”)。

京东称天猫与商家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搞“二选一”,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法院判令天猫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判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

根据裁定书,天猫随即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之诉,认为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今年7月3日,最高法裁定,该案一审由北京高院管辖。

澎湃新闻的报道显示,今年9月,京东、拼多多、唯品会三大腾讯系电商先后向北京高院提交申请书,意图联手诉讼天猫。

据行业人士介绍,格兰仕与天猫本有10年的紧密合作关系,但这一关系在今年6.18电商大促前夕开始破裂——从2019年6月17日起,格兰仕连发七次声明,从开始的“关于格兰仕在天猫平台出现搜索异常的声明”,到“请天猫高层站出来说话”,一直到第七篇“别玩阴的”。格兰仕称,自2019年5月28日格兰仕拜访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

公开报道显示,5月28日这次拜访,由格兰仕集团董事长梁昭贤亲自率队到拼多多总部,双方宣布建立长期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拼多多和格兰仕通过各自渠道宣传了这一战略结盟,一张格兰仕团队与拼多多团队在拼多多总部办公室的合影被广泛传播。

(图片来源:网络)

分析人士认为,与格兰仕达成合作对一直想摆脱低端标签的拼多多而言,品牌意义重大。格兰仕也希望借助拼多多在下沉市场的渠道,打开新的市场人群。

但随后,格兰仕公布数据称“618”期间其在天猫的六家核心店铺销售较去年同期均大幅下滑,其中格兰仕官方旗舰店销售额同比下滑超40%。格兰仕将矛头指向天猫,认为这是天猫上格兰仕搜索异常造成的结果。对此,天猫则回复:格兰仕的相关搜索是正常的。

(图片来源:网络)

11月8日,格兰仕在起诉天猫后再次发布情况通报,称天猫在双十一大促来临之前,于10月25日将在猫宁店铺的格兰仕产品全部下架。对此,尚法新闻联系采访了天猫、苏宁,但截至发稿,双方均未作出回应。

11月9日,记者在天猫平台搜索格兰仕,可以看到,格兰仕旗舰店在天猫上仍然运营,产品仍在售,且从打标上看,格兰仕的产品仍在参加“双11”的活动。

(图片来源:网络)

腾讯系电商联手“围攻”天猫

据澎湃新闻11月5日报道,在京东诉天猫一案中,2019年9月12日,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6日,唯品会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尚法新闻梳理发现,针对“二选一”一事,拼多多认为这是不对等的商业契约;京东认为这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而阿里方面则认为这是正常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京东之外,此次加入诉讼大战的拼多多和唯品会背后都出现了腾讯的身影。

据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3月10日,腾讯与京东联合宣布腾讯入股京东15%,成为其重要股东。近年来,腾讯又分别入股拼多多、唯品会等电商平台。

京东的2018年年报显示,腾讯持股17.8%,为第一大股东,刘强东持股15.4%,为第二大股东。2019年,腾讯宣布与京东续签为期三年的战略合作协议,腾讯继续在微信上为京东提供流量支持。2018年上市的拼多多曾在其招股书中披露,机构股东方面腾讯持股18.5%,为第二大股东;而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今年2月披露的文件显示,腾讯持有的拼多多A类股比例为30.9%。

对于唯品会,腾讯也曾经两度入股:2017年12月,腾讯和京东宣布向唯品会投资8.63亿美元,交易完成后,腾讯和京东将分别持有唯品会7%和5.5%的股份;今年3月,腾讯花费超过400万美元增持唯品会股票,持股比例从7%增至8.7%。

据澎湃新闻报道,这也意味着,三大电商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联手,意图就“二选一”争议在司法层面上“围攻”天猫。

(图片来源:网络)

格兰仕与京东聘请同一律所状告天猫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相关诉讼材料显示,京东、唯品会、拼多多此次申请加入诉讼的理由完全相同,语言表述基本一致。唯品会、拼多多申请认为,两公司也是天猫重要的竞争对手,且在同一相关市场,也受到“二选一”的损害,因而“东猫案”的处理结果,对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记者发现,在京东与拼多多的申请书中,均提及格兰仕之前声明“遭天猫二选一”,以佐证己方观点。

记者从权威信源获悉,代理格兰仕起诉天猫的律师事务所,和代理京东起诉天猫案的律所同为一家——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有评论称,京东、拼多多、唯品会的联手诉讼,可以视为腾讯布局电商多年之后,意图在司法层面上与天猫决一胜负。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二选一第一案”的3Q大战中,腾讯曾完胜对手奇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垄断本身不违法,但是滥用垄断行为是违法的,天猫是不是滥用垄断行为,还需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查明事实,才能做出最终决断。因此,“东猫大战”进入实体审理后,希望各方都能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举证和质证,帮助法院查明案情,包括涉及市场份额、市场划分问题;各方要理顺法律关系,究竟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还是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解决纠纷,还有待法院审理,谁有理就保护谁。

“从口水战到法律战,我个人觉得是法治的进步。”刘俊海对记者说。

“二选一”是否垄断不可一概而论

近年来,“二选一”在各个领域不断上演,人们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对“二选一”更有所熟知。然而,在专家看来,对于“二选一”这一概念,因为理解出现差异导致争论不断。

《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10月28日在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表示“二选一”的词语是一个不严格的用法,人们往往笼统地把“二选一”行为都简单地归为垄断行为。具体看一个“二选一”是否违法,除了考察签约双方本身是否自愿和存在强迫行为外,还要重点考察对消费者即用户的福利影响。

杨东表示,“二选一”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确定性内容,媒体过度关注“二选一”的表象,而忽略我国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二选一”是否违法,除了考察签约双方本身是否自愿和存在强迫行为外,还要重点考察对消费者即用户的福利影响。

一般来说,对消费者端的“二选一”行为因为直接影响终端用户的选择和福利,应当严格约束;而对商家端的“二选一”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福利,相反消费者还能享受到低价竞争的好处。因此,独家交易是正常商业安排,“二选一”也并非必然违法,需要执法部门的专业判断,媒体跟风炒作反而造成对正常竞争行为的误解。

杨东认为,“二选一”在反垄断法角度上,即排他性协议,法律上一般认为典型的排他性协议是合法的,因为这类协议可以帮助实现商业目标,并且也是常受企业青睐的一种合法竞争手段。排他性协议可以通过加强协议方的义务而强化有效的供应渠道;最小化搭便车行为,提升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和供应商得到可靠的供应渠道。排他性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可能涉嫌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定交易,一类是纵向垄断协议。

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化行为,需要实施主体具备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第一,如果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则很难得到落实,被限定交易方可以实现自由转换交易方,寻求最合理的交易安排。第二,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即便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市场竞争影响范围极其有限,无法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第三,实施主体即使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此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然需要具体分析,排他性协议也会产生诸多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效果。为此,不可简单认为其一定是违法的,需要权衡品牌内竞争与品牌间竞争的关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扬认为,就电商平台而言,“二选一”的现象一直存在,是一种常规竞争手段,目前来说,单一平台很难垄断所有商品,京东和淘宝也有各自经营擅长,“二选一”竞争反而会使得电商平台朝着更加差异化的方向发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应当考虑这些因素。

【来源:网络】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DOIT » 腾讯系电商“围攻”天猫格兰仕加入诉讼 聘用律所与京东为同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