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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立法短期内恐落空 地方政府主导规范将成主流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上海大数据联盟日前正式成立。据悉,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承担着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的机构合作和数据互联、公共数据与商业数据融合应用等工作职能。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是上海大数据发展综合布局的重要内容之一。将围绕“资源、技术、产业、应用、安全”融合联动这一条主线,聚焦“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两个方面,创新“交易机构+创新基地+产业基金+发展联盟+研究中心”五位一体大数据产业链生态发展布局,力争打造国家数据科学中心、亚太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球“数据经济”中心,形成集数据贸易、应用服务、先进产业为一体的大数据战略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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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上海在大数据方面的动作,在各地都找到相似的身影。2014年12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此后,全国范围内陆续出现卡位数据交易的商业机构。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的成立,显然填补了华东区域大数据交易的空白。但是,它不会是最后一家。

众多商业数据交易机构的成立,对国家层面的大数据立法形成倒逼之势。原因无他:商业数据交易涉及数据确权也是就数据的产权问题,如果此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或者法律层面没有定性,将引起数据隐私的灾难。

2015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在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互联网+”论坛上表示,大数据确权,涉及什么是数据所有权,什么是公共数据,什么是数据公共资源,以及数据的开放共享。“明晰产权是建立数据流通规则和秩序的前提条件。”吴晓灵强调。

大数据时代,数据确权无疑是产业关注的核心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大数据产业界期盼的国家层面立法短期内可能会落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汪宏坤,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优客工场创始人、中国科协全委委员毛大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启动数据立法,使大数据资产促进创业创新”的建议。

根据公开报道,还有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李朝兴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信息储存与光显示功能实验室主任冯丹等十数位代表呼吁尽快进行大数据立法。

然而,2015年9月5日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尽管对此有所涉及,但仍属框架性质,且更多集中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层面。

2016年1月15日,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正式发布,这是贵州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同时也是中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

据悉,《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涉及数据共享开放、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等多方面内容。数据交易方面,鉴于目前中国的数据交易处于探索阶段,制定交易行为规范的条件还不成熟,《条例草案》仅对大数据交易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推行集中交易制度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众所周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比如率先先建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和众筹金融交易所,探索数据货币化交易和众筹金融等。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探索过程中,数据安全和数据市场规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亟需建立大数据共享、开放、交换、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规则规范。

事实上,4月1日成立的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也并未对数据权属相关问题进行清晰地描述,仅仅从商业规则的角度有所涉及,如“数据交易平台不响应应用场景合理维度之外的任何数据请求、不存储任何交易方的数据、不传输任何个人的隐私数据(PII信息)、不允许使用方非授权数据留存。数据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和个人隐私将得到有效保障。”

从贵州省的动作,结合中央政府层面在《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的阐述及布局,笔者判断,大数据确权以及数据共享、开放、交换、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由地方政府推出探索性的地方性法规将成为主流,由中央政府推出相关规定暂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至于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则可能言之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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