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和联通拥有两张全国性骨干网络,大多数内容提供商都在它们的网络内,包括广电、铁通在内的宽带运营商也必须依赖它们的网络
据新华社11月11日报道,11月9日中午,在未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之前,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就通过央视披露了正针对电信、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随后,人民邮电报严词批驳央视的报道,事情骤然变得戏剧化,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这次反垄断法剑指电信、联通是2008年该法生效以来首次涉及大型国企。公正地说,在国内众多公用事业中,信息产业是发展得最好的,竞争也是最激烈的,没有之一。在百度输入“宽带、竞争”,反馈页面中会充满“恶性竞争、打架、诉讼、降价”等字眼,要说基层竞争血泪斑斑也毫不为过,但电信和联通却成为了被反垄断调查的首批国企,这难免让人疑惑。
虽然人民邮电报已严词批驳,但不管是央视的指责和人民邮电报的回应,都似乎有些糊涂,这让事情有些扑朔迷离。但任何迷雾背后,总有自身发展的逻辑。要理顺这其中的逻辑,可以顺着事情的脉络探寻下去。
国家发改委和CCTV的“实施不公平高价、搞价格歧视”的说法,其实是荒谬的和自相矛盾的。价格歧视这一方法,只能施加于厂商自己的消费者或客户,而不能施加于竞争对手。既然是竞争对手,又为何要购买对方的产品和服务?强势如微软,当年也仅是在Windows中捆绑浏览器来打压网景,而非把Explorer高价卖给网景。同样也难以想象可口和百事联合起来,对非常可乐进行价格歧视,把可乐高价卖给非常可乐。
不过,所有的荒谬都有背后的苦衷,所有的糊涂背后都有心中的明白。不管是CCTV的指控,还是人民邮电报的反驳,其实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回避他们不愿触及的方面。
荒谬的市场逻辑
反垄断法是针对市场而言的,所以剖析这个问题就应该先从纯市场角度出发,利用商业常识对宽带接入市场进行理性分析,就会得到一个清晰的结论。
由于历史原因,电信和联通拥有两张全国性骨干网络,大多数内容提供商都在它们的网络内,所以包括广电、铁通在内的宽带运营商就必须依赖它们的网络。为补偿中国电信和联通的骨干网投资,按照工信部规定,宽带提供商ISP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进行的是单向结算,即其他ISP交钱给电信和联通。实际上,这就可以看作广电、铁通等批发购买电信和联通的网络资源,再去分销给消费者。从这个意义而言,它们只是电信和联通的分销商,而非完全意义上的竞争对手。同时,电信和联通也有着自己的直营店,就如同一个厂家,既有分销商,也有直营店。
在这种模式下,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用户,电信和联通给出了三种不同价格。根据报道,电信和联通两个运营商的定价中,每G每月宽带接口,卖给弱势的铁通、广电等运营商100万元,卖给增值服务商10万-30万元,卖给内容服务商3万-1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价格歧视。出现这个现象,是因为对于电信和联通而言,ISP、增值服务商以及内容服务商并不是同等类型的客户。网易、土豆网这样的公司以及增值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等,实际上是为骨干网增加了价值,更像是骨干网的合作伙伴;而作为分销商的铁通、广电则直接侵蚀了电信、联通直营店的利润,电信、联通采取价格歧视,一方面可以挤占这些分销商的利润,同时使分销商的服务变差,以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在经济学上,所谓价格歧视就是对同一产品采取不同的价格,这种做法可以说是渠道管理中司空见惯的。笔者曾经撰写过有关Nokia串货事件的文章,Nokia针对不同地区的分销商制定了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格,而且还采用了手机编码、专门部门暗访购买串货手机、发现后罚款,甚至取消串货手机质保等违法手段来严厉打击串货,保证价格歧视的顺利实施,进而挤占分销商的利润。与此同时,手机价格是由市场上品牌之间的激烈竞争决定的,而宽带价格则几乎是由电信和联通的直营店之间的激烈竞争决定的,所以,对分销商实行价格歧视,几乎和消费者面对的最终价格无关,而只影响厂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利润分配。
对于铁通、广电这些分销商而言,购买电信和联通的骨干网络服务成为它们的一大成本。为了减少流量,它们不惜剑走偏锋,在内网上放上盗版游戏、盗版电影,甚至苍井空老师表演的节目,以避免客户到骨干网去下载,产生流量。
除此之外,为了规避电信和联通的价格歧视,“串货”就成为这些ISP的一个选择。所谓穿透流量,说白了,就是ISP以其他类型客户的名义去购买带宽,这和Nokia的分销商的串货行为非常相似,即高价地区的分销商以低价格地区的名义进货,两者在形式和本质几乎都是一样的。而电信和联通严控渠道,清查穿透流量,就如同Nokia严厉清查串货,而激起的反应也是相似的,都激起了反垄断的呼声。
根据反垄断法的条文,市场份额本身不一定能导出垄断,而需要有其他不当行为,价格歧视虽然带有歧视二字,但并不是垄断的充要条件。手机市场竞争激烈,但Nokia仍能对经销商实行价格歧视,在这个例子中可见价格歧视与垄断并无充要关系。超市买5送1、航空公司根据订票时间来制定价格都是典型的歧视性定价,但也均不构成垄断。同样,电信和联通是否垄断与它们是否对自己的分销商进行价格歧视无关,只和它们之间是否有勾结、是否有价格联盟、是否导致市场失去竞争力有关。反过来讲,价格歧视非但不能证明电信和联通的垄断,反而证明了在这一层面,其他ISP只是电信和联通的客户,“向竞争对手卖高价”这一荒谬指控本身就证伪了自己。
所以,从纯粹的市场观点出发,虽然可以发现价格歧视的踪迹,但却同时证明了这种价格歧视只是对分销商的渠道管理,因此反垄断法并不适用。不过,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电信和联通的行为是否完全正确?为什么它们不干脆地拒绝向其他ISP提供带宽?这些问题都暗示着电信、联通和其他ISP之间并非简单的平等市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