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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版权执法规则面临淘汰

目前在版权方面的论战主要包括针对版权的执法问题,以及对于盗版传播病毒的误解。而整个论战的双方主要是内容生产商以及点到点文件共享者。先让我们看看这两个阵营的极端观点都是什么。我们用这两个阵营对自己的称呼来代指这两个阵营。首先一个阵营自称为“内容所有者”的保护人,他们要么认为版权是一种在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不明确的基本产权,要么认为对版权的保护是一种重要的天经地义的手段。而另一个极端,也就是自称为“拷贝战士”的群体,他们认为版权保护是建立在独裁主义基础上的苛捐杂税,是一种垄断行为,是在资本主义财阀支持下的腐败和不道德的行为,或者是政府对于一个本该免费的市场进行的不合理干预。

“拷贝战士”阵营包括以下几类人群:消费者,不管是否曾经为观看版权内容而付费;强烈维护法律中所谓“合理使用”权利的人群;点到点文件共享用户。这些人群中,有一部分会偶尔充当战士的角色,对于那些利用法律和政策漏洞同时剥削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消费者的政客和财大气粗的企业进行有力的打击。

而内容所有者阵营则通过强制手段维护版权利益,包括采用DRM,通过严格的法律处罚侵犯版权行为(甚至有可能导致侵犯版权的行为或者偶尔协助侵犯版权的行为)以及其它EFF(电子前沿基金会)列出的不良行为。这个阵营的人们将文件共享者描绘为无良的强盗和窃贼,只想着不劳而获。任何想批评DRM 或讨论“网络文件共享会判处6位数罚金”,最后很可能会因为盗窃罪而被起诉,而他们批评严厉的版权执法的相关内容,也被作为相应的证据而在起诉时被利用,不管这些人是否真的参与过文件共享。

和那些是非分明的事情不同,有关版权问题的是非并不是那么绝对。两个极端阵营的各种观点都是针锋相对的,而更多的人则是处于这两个阵营之间的一片灰色地带。两个阵营的人都试图说服大众他们自己才是最正确的。而作者有自己的观点,在很多博客评论中也有一些类似的观点。

在作者看来,不管你对于“美国的版权保护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抱有什么样的信仰,事实情况是,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传统的依赖于版权的行业模式已经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实现了。传统的媒体公司正在面临着如何在新技术环境下改变已经沿用多年的老旧商业模式,成功的生存下去的问题。而那些不愿意放弃传统模式的企业,以及不愿意聘用年轻员工和管理者导致没有能力进行模式改变的企业,最终将毁掉自己的行业经验和口碑,成为技术进步的牺牲品。与此同时,媒体价格却一直处于不合理的高价位,对于消费者来说,传统商业模式在很多方面都不如价格低廉的盗版产品合适。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执法成本和版权技术上存在的缺陷使得对抗盗版的工作变得极其低效。

导致现在这种状态的一个主要因素是,一直享受着丰厚利润回报的大型媒体发行商在新技术时代变得越来越无利可图。这些发行商的传统经营模式是建立在过去十几年的技术基础上的,那时大规模生产盗版产品的设备不论是开发还是生产环节都耗资巨大,而发行成本可能更大。而如今,计算机的发展使得大规模盗版的技术屏障荡然无存,计算机已经小到可以装进口袋里了,而媒体产品的发行也借助于强大而高速的互联网变得几乎没有成本了。有鉴于此,建立在以前的技术假设下的商业盈利模式遭受了极大的冲击,于是大型媒体发行商们纷纷通过版权的手段破坏和阻止传统商业模式的崩溃。

长久以来,这些既得利益者们通过大力支持严格的版权执法来与不可避免的技术进步趋势进行抗衡。随着绝望日益滋生,其中一些既得利益者走上了极端。他们的手段包括攻击“正当使用”学说,扩大版权法的适用范围,滥用专利法,以及进行密集的版权宣传活动。而其中大部分活动所涉及的产品要么成为了盗版最严重的产品,要么就成为了销量最差的产品。

作为宣传版权保护的一部分,这些“内容所有者”们还会在宣传中引入新的术语,或者滥用旧术语,使得一般民众对于版权法产生了误解。比如将可拥有版权和可申请专利的内容称作“知识产权”,从而将版权侵犯和盗窃联系到了一起,而实际上版权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联系。与“知识产权”这种术语相反,版权其实并不属于产权法范围,版权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对于特定作品进行生产和发行拷贝时实施垄断的产物。实际上,盗版与盗窃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盗版或者说版权侵犯是指未经允许复制原始版本的内容,而盗窃则是将原始版本直接从原拥有者手中夺走。这个区别在法律条文中是被公认的,并且在宪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得到认可。

从拥有者手中去除财产,是“盗窃”罪定罪的一个必要因素。在韦氏词典中对于盗窃的定义为:

偷窃行为:特指以剥夺个人合法财产为目的,将财产从拥有者手中去除的罪行

这里要注意“去除”这个词。用画图的方式来解释:

严格的版权执法规则面临淘汰

对于传统的版权依赖型行业的发行商来说,正在进行的工作是试图防止人们复制作品,而这些作品是发行商已经提供给人们的,这就使得防止侵犯版权如此困难。而预防盗窃相对而言简单多了,只需要关好门,将小偷锁在外面无法接触到所要保护的物品就行了。

到目前为止,越来越先进的技术正在帮助人们更好的防止小偷进入室内盗窃财物,但是同时,这些先进的技术也让我们能够更方便的复制版权作品,而未来技术只能更加进步。对于那些严重依赖版权的出版商或经销商来说,这种技术的进步使得问题变得更复杂了。先进技术使得复制版权内容时的便利性增加,成本却有效降低,从这个角度看,经销商能从单个产品中获得更大的利润。

不管我们对于严格执行盗版打击政策是否支持,不可否认,版权问题确实已经影响了我们的判断,让我们无法看清事实。而如果你想在未来几年通过贩卖一些作品来赚钱,那么要先想清楚,因为在版权法的强制力下形成的人为的产品稀缺性已经越来越没有力度了。而未来最成功的媒体发行商将会是那些成功应用新商业模式的商人。我说的新商业模式不应该是通过阻止用户私下复制产品而获得利益的,而是能够给人们积极的引导,让人们主动放弃盗版行为,最好是能够将商业模式依赖于“人们热衷于分享自己喜欢的作品”这个人类的自然本性。

相反,如果传统的出版企业仍然沿用旧有的商业模式,同时对盗版进行不断的打击,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事与愿违。而用来打击盗版的大笔资金,完全可以用来帮助企业进行商业模式的改革,在新技术环境下寻求适合企业的出路。

严格的版权执法规则虽然不能说完全被淘汰了,但是也已经到了垂死状态了。如果你计划进行某个依赖于版权的商业模式,那么一定不要选择那种依赖于严格的版权执法才能够保证盈利的模式,因为那样的话你的企业可能坚持不了多久。而唯一能够让你基于内容的商业模式长久运作下去的方法,就是不要把那些有版权的作品作为一种产权而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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