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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信息化规范:医院年收入5%用于信息化建设

"医院与卫生主管部门、医保部门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交换需求。"近日,在中国卫生信息学会成立暨全国及广东卫生信息技术学术交流会上,国家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透露,今后三年,国家每年将对医疗卫生系统投资80多亿元,而在以往,这一投资不过10个亿左右。其中,为了加快完成医疗卫生网络信息化,在卫生部的信息化规范中明确规定,今后医院必须将每年收入的5%用于信息系统建设的支出。

  信息化可为病人节省开支

  据了解,我国的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脉络正在以"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办公自动化)–临床医疗信息系统(电子病历)–医疗信息网络(数字化医院)"方向发展,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医疗信息的传输和共享。

  国家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说,目前全国医院电子信息系统还没有完善,医院之间还存在信息交流不畅、整体协调不灵的问题,甚至出现不知道将传染病患者往哪家医院送,或者送去医院时,应急病床已满的尴尬情形。王陇德进一步指出,如果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化,医院之间则可以快速交流信息。比如,在信息预报网络建设之前,国家卫生部门发现和诊断报告需要5天时间,现在平均仅为1.4天。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现在卫生单位可以了解传染疾病具体发生在哪个乡,哪个村,并采取相应的防御和医疗措施,为国家指挥中心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广东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主任李奕明说,医院要改善质量、降低成本,必须建立集成的信息系统。据了解,以前,卫生信息局限于医院,而在不久的将来,卫生信息将扩展至公共卫生,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由于信息技术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分散的系统开始走向整合。比如病人到医院看病时,拍片、透视、B超、心电图等一整套检查都做过,转到另一家医院后,每项检查又得重新做一遍,这对病人来说的确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李奕明说,如果医院都实行资源共享,无疑可为病人节省一笔开支。今后,医院信息数字化将更依靠技术而减少对人力的依赖,从而减少和预防医疗错误,提升效率和服务水平。据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将有70%到80%的医院实行信息化管理。

  标准缺失制约信息共享

  据了解,在各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中,医疗卫生系统信息化系统一直被认为是较具有特色和难点的领域。目前国内瞄准医院电子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厂商有500多家,但是不同厂商的S系统的命名和数据结构均不相同,造成了各个医院使用不同的信息系统。

  广东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主任李奕明对此分析说,如果各间医院采用多种系统平台和非标准信息格式,则会阻碍同行间及行业间的信息交流。比如当涉及到病人转诊等问题时,没有办法来直接做电子信息的交换,只能通过手工操作来完成,不仅效率低,数据的安全性也无法保证。据透露,医疗信息化项目动辄投入以百万元计,若因标准缺失,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网络系统不能互联互通,宝贵的数据资源将会形成信息孤岛,大量的卫生科学数据无法共享利用。

  国家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也说,医疗卫生是信息化最困难最复杂,对技术含量要求最高的行业,如医院的收费项目就有几千个,药品达到几万种。因此,医疗卫生信息化有涉及面广、投入大、系统复杂等特点,需要各IT厂商联盟合作伙伴,提出各自不同的解决方案。据悉,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和相关部门正在加强系统标准的规划和推动,通过中华医学管理学会寻找成熟的统一标准,根据现疾病控制中心搜寻相关的数据信息,为标准的拟定提供科学基础,加强社会医疗卫生标准的开发。

  专家视点选择应用软件需整体考虑

  据了解,现时,广东省医院应用软件的来源主要有两种:购买和医院自行开发。医院自己成立公司(如广东省人民医院)来开发医院信息系统,这种方式能满足本医院的特点,维护起来比较方便,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般的医院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因而目前较为普遍采取的方式是医院从外部购买现成软件。但是,由于广东省的医疗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够平衡,整体的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建设规范不够标准,有些建设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从而造成重复购买、资源浪费情况出现。

  广东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主任李奕明指出,从目前情况来看,选择购买软件的医院往往在建设初期投入了大笔资金后,就忽略了每年信息系统的维护费用的投入,实际上每个软件系统即使在正常运转之后,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细节问题,细节问题虽小却不能忽视,否则或多或少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运作。医院应该保证每年系统护费用的投入,这不仅是保证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持续经营,更重要的是保证医院所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医院信息系统能持续运转。

  电子病历推广受阻

  电子病历的安全性、保密性以及涉及个人隐私权等问题都不容回避。据了解,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都已经建立了电子病历共享项目,医院没有电子病历,病人就不敢也不会去就诊。而记者日前获悉,作为医疗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电子病历的使用正成为一种趋势,"十五"期间,我国医院信息化建设系统将在以电子病历为中心的新一代医院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可是,仍有不少人认为电子病历推广仍有困难。

  医院:不能完全避免重复检查

  广州某三甲医院信息科李女士:城市电子病历共享系统必然建立在医疗机构全面信息化的基础上,而当前医疗信息化的状况并不具备此条件。从医学的角度讲,电子病历档案库并不能完全避免重复检查。由于医疗水平的不平衡,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医院检测设备完善、先进,检查结果可靠,但一些中小医院受设备、医疗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其影像和实验室结果到大医院就可能不被采纳。由此,城市电子病历必须有一个"准入"原则,必须够级别、够水平的医院,才可能"电子准入"。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其化验和检查作为公共参考是可以的,但对于一些特殊疾病,还必须进行特殊的专项检验和检查。区域电子病历不能替代深入的专门性的检查。

  市民:病人隐私能否保密?

  外资公司高级主管Tony:如果医院使用电子病历,我们可以使用打印出来的处方,避免"天书处方",当然是一件好事。并且,医院网络信息化,我们以后到医院看病,可望告别反复填资料、跑上跑下递药方、排队等化验单的奔波劳累。可是,电子病历的出现应该说是一个新兴的医疗改革,在一间医院使用还具有保密性,如果全国医院联网,电子病历能否保证患者隐私呢?有很多病人根本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病情,比如如果某人患了艾滋病,全市医生都从电脑里知道了他的病情,这算不算侵犯病人的隐私?为此,什么人、什么部门,在何种情况下、何种职能范围内有权使用电子病历有待明确。

  律师:真实性得不到肯定

  广东胜意乐律师事务所刘国: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某患者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相关部门要求患者必须拿出早先看病时医生书写的病历,这是最原始的资料,任何人都不可能造假,而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却得不到肯定。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为此电子病历的安全性、保密性以及涉及个人隐私权的问题都不容回避。由于相关部门处置医疗纠纷时,还以传统的病历和处方为参照依据,并未明确电子病历和处方的法律地位,广泛的推广还需要相关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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